气象灾害防御需“三公开”
时间:2006-07-31 08:41 来源:问天网 编辑:天气网
●人工降雨需告知●灾害易发地要警示●高速公路要播气象预警
7月28日上午,《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》在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获得通过。条例将于9月1日起执行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人士说,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关于气象灾害防御的“三公开”。
“公开”之一是,从9月1日起,有关部门应当在气象灾害的易发地段,设立警示牌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,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,建立和完善气象检测网络和灾害预警系统,为道路交通安全、水上交通和作业安全、地质灾害防治、渔业生产安全和海洋资源开发、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与实时服务。
第二个“公开”是,政府部门在组织抵御重、特大气象灾害时,应当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、停业、停课、交通管制等必要的紧急措施,采取和解除这些紧急措施时,要通过有效方式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,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个“公开”是,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,应当遵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,并向社会公布。人工影响天气包括增雨、消雹、消雨等。
此外,条例还规定,城市当中要规划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播发设施。机场、港口、车站、高速公路和人口密集的旅游景点,应当具备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条件。 【信息来源:新华报业网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