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省阳春县:
南朝梁普通四年(523年),撤销莫阳县,改置阳春县,为阳春郡治所。这是以“阳春”名建县之始。 隋开皇十年(590年),撤销阳春郡,阳春县属高州。唐武德四年(621年)置春州,阳春县为州治。天宝元年(742年),春州改称南陵郡,阳春县为郡治。乾元元年(758年),南陵郡复名春州,阳春县复为州治。
宋开宝五年(972年)撤销春州,阳春改属恩州。次年,复置春州,大中祥符九年(1016年),撤销春州,阳春县改称新春县,属新州辖。天禧四年(1020年),再复春州,新春县复称阳春县为州治。熙宁六年(1073年)废春州,阳春县属南恩州。